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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央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拨付给中央预算单位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领取和支出。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该办法对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加强财政专户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专户的设立 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专户的设立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安全的原则。
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有特殊利息处理要求的,可单独开设收入专户。
我们是怎样管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的(一)
一,转变观念,提高管理意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和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他是学校办学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资金来源。预算外资金来源不稳定,独立性较强,涉及面广。过去我们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上存在有一个怕字,怕管的过死伤害学校创收的积极性。
一)狠抓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配套办法,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管理。(二)强化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抓紧抓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三)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实行票款分离。(四)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五)实行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财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向用款单位拨付财政预算外资金,供其使用。中央单位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报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收入账户,专门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缴工作。单位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收支两条线”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财务人员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预算外资金的使用需遵循严格的管理规范。首先,对于专项预算外资金,如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这些资金在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原定的专项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财政部门亦不得将此类资金用于平衡预算。
第二十六条中,对于违规行为,涉及越权审批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征收国家或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应由上级政府或其财政、物价部门责令退还违法金额。无法退还时,收缴至上一级财政,并对违法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若未获取违法金额,则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切实有效地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把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落在实处,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办法》第31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除教育收费等特定专户资金外,政府预算单位的专户资金收支原则上应纳入预算管理;若未纳入,则违反预算法规定。
法律分析: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目前,政府向NGO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保障制度尚不完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属重大民生事项或省委、省政府临时交办事项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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